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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具体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新发布的文件文本为准。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5日




天津市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

我市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适用范围
我市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本市区(县)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本办法。
我市其他个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二、预缴管理
(一)预缴登记
我市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注册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项目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国税机关的管理;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国税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注册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二)预缴登记须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外出经营合同原件;
4.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

(三)预缴方法
纳税人预缴税款,应按项目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向建筑服务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预缴申报并缴纳税款。

(四)预缴需提交的资料
我市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应预缴税款计算
我市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六)预缴台账管理
我市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区(县)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三、申报管理
我市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