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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对《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教育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发〔2005982005年10月18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市州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四川省一级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 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148号)、《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 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发〔2005〕155号),将在2005年12月1日正式施行。为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加强和规范教育储蓄管理,维护四川省金融秩序的稳定,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教育厅、四川银监局反映。

一、《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市州教育局应积极做好宣传工作,督促区内学校到所在地国家税务局领取。

二、各金融机构在办理教育储蓄时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宣传,严禁违规揽储。

三、对于在2005年12月1日前到期支取的教育储蓄,仍按照《关于印发〈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02号)(以下简称《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于在2005年12月1日前提前支取的教育储蓄,要严格按照《教育储蓄管理办法》有关提前支取的规定办理,即必须全额支取,储户能够提供证明的,按照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档次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储户未能提供证明的,按照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五、从2005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储户在教育储蓄到期时,必须提供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由所在学校开具的非义务教育学生身份证明,同时携带存折、身份证或者户口薄,经金融机构审验合格后,才能够享受教育储蓄有关利率优惠和税收优惠。

六、各金融机构应加强正面宣传力度,进行自查自纠,务必在2005年12月1日前将以前办理的教育储蓄遗留问题清理完毕。

七、如果金融机构在2005年12月1日后不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办理教育储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