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4]58号 2004-3-29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苏地税规[2011]9号
)规定,第三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省局下发了苏地税发[1996]063号文件,确定了我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预征范围
除普通标准住宅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实行预征。普通标准住宅是指由政府指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