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烟草企业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烟草企业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9-09-13 云地税三字〔1999〕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区要求明确烟草企业减半征收
教育费附加的范围。为了规范执行政策,现对烟草企业
教育费附加减半征收的范围重申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二款规定:“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
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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