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需进行修订
《 关于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地税流[2004]1号)废止第四条;《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 津地税流[2009]13号)废止第一条部分规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 津地税流〔2009〕5号)废止第三条部分规定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 津地税流〔2009〕5号)规定,第一条、第三条“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一)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二)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三)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记账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的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