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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3.11.13                               津地税流〔2003〕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需进行修订

关于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地税流[2004]1号)废止第四条;《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 津地税流[2009]13号)废止第一条部分规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 津地税流〔2009〕5号)废止第三条部分规定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 津地税流〔2009〕5号规定,第一条、第三条“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一)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二)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三)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记账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的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 津地税流[2009]13号规定,第一条“实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一)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二)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三)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的规定。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及《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对我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