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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20052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5〕15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各征收分局应当在2006年1月底前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在超过标准的次月2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月底前认定完毕。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月底前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当月通知纳税人。具体认定方法如下:

1、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工业企业和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2、对2004年6月30日以后办理税务登记的商贸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