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虚开发票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4]172号 2004-5-14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 苏国税发〔2008〕187号
)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关于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的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虚开发票的销售额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常国税发[2004]49号)悉。经研究,现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虚开销售发票有关增值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行为的,应当征收增值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发生无货虚开发票的行为不属于上述行为之一,不应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