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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7﹞8号 2007-01-31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以来,各地陆续提出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应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公章或其他业务用章。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依据纳税人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单和有效的专用发票进项凭证,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但下列情形可以不提供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单:
(一)跨月且未超过90天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
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在确认为“无法认证”的情况下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在专用发票打上“无法认证”标记、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上注明“无法认证”和确认日期。
(二)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