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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搞好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税收处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搞好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税收处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6-18 沪地税地〔1997〕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国税法[2009]9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国税法〔2010〕28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6]30号批转市房地局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搞活本市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若干规定的通知》的精神,现对进一步搞活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税收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为了进一步搞活房地产租赁市场,对城镇私有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暂按《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综合征收率计算的税款减半征收;对私有房屋转租和再转租仍按规定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市人民政府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