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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分为审批类优惠项目和备案类优惠项目。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要求划分审批类优惠项目和备案类优惠项目,不得违规扩大税收优惠审批范围,不得超出总局、省局规定的范围设置享受优惠的前置条件。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实行备案管理的优惠项目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详见附件1和附件2,实行审批管理的优惠项目见附件3。

(一)事先备案项目管理。对列入事先备案的优惠项目,纳税人应按本公告规定时间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备案申请时应向纳税人出具《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后使用《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附件4)告知纳税人执行(对小型微利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不需使用《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告知纳税人)。对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告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项目管理。对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优惠项目,纳税人应按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追缴税款。

(三)审批类项目管理。对列入审批类管理的优惠项目,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间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告知纳税人批准享受税收优惠,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批准,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四)除另有规定外,优惠项目实行一年一备案(审批)。对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须对相关优惠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按规定停止执行所得税优惠。

凡报送的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须加盖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如受理人员认为需纳税人提供原件的,应验证后当场退还。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在简化优惠项目管理手续,方便纳税人的同时,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应立即停止纳税人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有需要可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管理问题的通知》 ( 浙国税函[2009]194号)同时停止执行。

本公告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类项目

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类项目

3.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类项目

4.《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

5.《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制定背景
自2010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及完善了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9年省局下发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09〕194号)文件已不能完全适应我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需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问题的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对审批类优惠项目、事先备案类优惠项目和事后报送资料类优惠项目的具体管理提出了要求,同时对这三类优惠项目的优惠对象、政策依据、备案时限、报送资料进行了明确。

相比浙国税函〔2009〕194号文,公告增加了审批类优惠项目、部分事先备案类优惠项目和事后报送资料类优惠项目,其中审批类增加了支持和促进就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等优惠项目;事先备案类增加了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项目)所得、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费收入、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等优惠项目,事后报送资料类增加了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等优惠项目。

公告对部分事先备案类优惠项目政策依据和备案资料进行了调整,如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同时将审批类优惠项目和事先备案类优惠项目截止时间统一调整为次年4月底前,该项调整是为了统一规范优惠项目备案(审批)截止时间。目前总局对部分优惠项目的备案截止时间明确为次年4月底前,如软件企业、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大部分优惠项目备案截止时间为汇算清缴前或汇算清缴时,表述不统一。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为5月31日,税务机关对审批类、事先备案类优惠项目是否符合条件需要一定工作日的审核,规定4月底前提请备案(审批),有利于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1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类项目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优惠对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

备案时限:申报享受减免税及次年4月底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远洋渔业企业须提供“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在有效期内;(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优惠对象: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16号、国税发〔200980号、财税〔201210

备案时限: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5)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及账页复印件;(6)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受让方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的有关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优惠对象: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166号、财税〔201210

备案时限:申报享受减免税及次年4月底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符合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所需条件的证明资料;(3)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及账页复印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项目)所得

优惠对象: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氧化亚氮(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0930

备案时限:申报享受减免税及次年4月底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的会计凭证及账页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

优惠对象: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10110

备案时限:申报享受减免税及次年4月底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企业情况说明;(3)《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复印件;(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条件的证明资料;(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及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额证明资料;(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优惠对象: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函〔2009212号、财税〔2010111号、浙财税政〔20115

备案时限: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技术转让合同(副本)或技术出口合同(副本);(3)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仅境内技术转让);(4)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仅境外技术转让);(5)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仅境外技术转让);(6)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7)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8)转让的技术拥有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证明资料;(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优惠对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116

备案时限:项目立项后申请办理加计扣除,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报送资料:(一)申请办理加计扣除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说明,如有异议,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八、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优惠对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70

备案时限: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残疾职工花名册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复印件;(3)与残疾职工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4)残疾职工工作安排表;(5)为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记录或凭证;(6)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实际支付工资的有效证明;(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九、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对象: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987

备案时限: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经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资料;(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优惠对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981

备案时限: 取得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3)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收入

优惠对象: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17号、财税〔200847号、国税函〔2009185

备案时限:申报享受减免税及次年4月底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3)综合利用资源的名称、生产产品的名称、产品的技术标准等说明资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二、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优惠对象:自200911日至201312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财税〔20104

备案时限:申报享受减免税及次年4月底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

减免税贷款户清册,含贷款户名称、证件号、贷款余额、利息收入等内容;(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三、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费收入

优惠对象:自200911日至201312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政策依据:财税〔20104

备案时限:申报享受减免税及次年4月底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

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合同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四、非营利组织收入

优惠对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122号、财税〔2009123号、浙财税政〔20103

备案时限:申报享受减免税及次年4月底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申请报告;(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6)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7)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8)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五、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

优惠对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48号、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国税函〔2010256

备案时限: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专用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性能参数、应用领域、能效标准等说明资料;(3)购置专用设备合同、发票复印件及资金来源说明资料;(4)专用设备投入使用相关证明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六、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对象:经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税函〔2009203号、财税〔201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

备案时限: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报送资料:(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附件);(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注:以上资料的计算比例、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十七、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优惠对象: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12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国发〔20114号、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

备案时限: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报送资料:(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3)获利年度说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以及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3)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说明,以及境内研究开发费用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说明;(4)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或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说明,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或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说明;(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资料,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优惠对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发〔20114号、财税〔201227

备案时限:取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认定文件)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报送资料:(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认定文件)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以及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3)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说明,以及境内研究开发费用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说明;(4)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资料;(5)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或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说明,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或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说明(仅限重点软件企业);(6)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仅限重点软件企业);(7)集成电路设计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说明,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说明(仅限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九、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优惠对象: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12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国发〔20114号、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

备案时限: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认定文件)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报送资料:(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认定文件)复印件;(3)获利年度说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