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金融企业涉税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2.05.04 津地税征〔201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
》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强化涉税基础信息管理,规范我市金融企业涉税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满足日常征管和数据分析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总局下发的财务会计报表表式的基础上,经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设计了金融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报送对象
金融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对象为“津税系统”中国标行业代码包含“J”,营业状态为“正常”的所有金融行业的单位纳税人(简称“金融企业”),其他纳税人应按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关于规范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