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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暂行办法【全文废止】

江西省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暂行办法【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9]124号 2009-8-10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强化对全省船舶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46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法[2007]37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船舶检验机构为船舶车船税的委托代征单位。
第三条 代征船舶车船税的适用范围:委托代征单位登记或检验的江西籍应税未税的船舶以及在江西境内从事经营业务的外省或境外应税未税的船舶。应税未税船舶是指依据现行车船税有关规定应缴纳车船税而不能向委托代征单位提供完税凭证的船舶。
第四条 委托代征单位代征代缴船舶车船税的年适用税额标准,按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法[2007]3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委托代征单位代征代缴车船税的计算方法:
(一)船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
(二)新购置的船舶,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海事机关核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