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和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2]7号 2002年1月8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 深国税发〔2008〕188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1〕198号
)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享受有关
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和要求。
(一)享受优惠的产品的销售额,应与其它销售分开核算,在申报表上单独列示。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如要求单独核算,须按深国税发[2001]510号通知执行;不能单独核算的,要按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二)申请优惠的产品,须取得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批件和相关产品鉴定报告。
(三)对于月度之间购销比例波动较大,并影响到全年税收退还总额的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