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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9-15 宁地税发〔2006〕2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做好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工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政策规定
(一)税务机关在对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进行“两个低于”审核检查时,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当企业经济效益或劳动生产率负增长时,应遵循“既负盈又负亏”的原则计算税前扣除的工资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以当年经有关部门批准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工资为准。
“经济效益”的计算口径以当年实际实现的税利为准,即利润总额加销售税金及附加(资源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劳动生产率”的计算口径原则上以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统计口径为准。企业按规定难以计算劳动生产率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局可根据具体企业实际情况,用“人均实现销售收入”替代。
“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以当年有关部门批准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工资总额”除以职工平均人数为准。
(二)“实际发放”是指在“两个低于”前提下,从本年经有关部门批准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工资中实际发放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三)纳税人从本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实际列支的“工资总额”中实际发放工资后的结余部分,可以用于建立工资储备,但应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工资,以后年度发放的应按规定分别进行相应调整。
(四)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各参与挂钩的成员,具备所得税纳税人资格的,应按上述“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分别以每一个独立纳税人为主体计算扣除工资,并进行相应纳税调整。
(五)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要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在接受税务机关审核检查时,要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
二、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限额的计算
(一)“两个低于”指标的计算方式
1、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本年度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工资总额÷上年度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工资总额-1)×;100%
2、实现税利增长幅度=(本年度实际实现税利÷上年度实际实现税利-1)×;100%
3、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本年度提取并实际列支的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提取并实际列支的职工平均工资-1)×;100%
职工平均工资=实际提取并列支的工资总额÷平均职工人数
4、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本年劳动生产率÷上年劳动生产率-1)×;100%
(二)税前扣除工资限额的计算
按照“两个低于”原则,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限额按下列规定计算:
1、挂钩企业当年满足“两个低于”的条件,即“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实现税利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情况下,当年工资扣除限额应等于实际提取并列支的工资总额。
2、挂钩企业当年不能完全满足“两个低于”的条件,当年工资扣除限额按照“孰低”原则确定:
(1)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高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情况下,当年工资扣除限额=(当年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1)×;上年实际提取并列支的职工平均工资×;当年度职工平均人数。
(2)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高于“实现税利增长幅度” 的情况下,当年工资扣除限额=(当年实现税利增长幅度+1)×;上年实际提取并列支的工资总额。
(3)在同时不符合“两个低于”的情况下,工资扣除限额应按(1)、(2)孰低者予以确定,但确定并计算扣除限额后其结果必须同时满足“两个低于”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