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10-11 川地税函〔2005373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29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实行明细申报的重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天动按《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 川地税发〔2005〕44号)规定为其开具完税证明。

二、对其他主动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完税证明要求的纳税人,凡提供以下资料,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一)纳税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证件;

(二)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有该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