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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玉米粉应按粮食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玉米粉应按粮食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湘国税函〔1999〕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国税发[2008]121号规定,重新公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重新公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张家界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直接用作牲畜饲料的玉米粉是否按粮食征税的请示》(张国税函〔1999〕6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