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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渝财税〔201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财规〔2019〕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更好地落实市政府支持航运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根据执行中企业所反映的问题,现对《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 渝财税〔2013〕10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项税额归集由当期调整为按季

通知》规定,航运业一般纳税人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助金额原则上按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确定,但对货运、客运及装卸搬运企业进项税额未达到当期销项税额40%,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进项税额未达到当期销项税额85%的,做相应补助扣减。考虑到企业业务流程、会计核算的调整要适应营改增后的新税制尚需时日,暂将核算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比例的周期由当期调整为季度。

二、企业申报资料无需区县财政部门签章确认

为进一步简化环节,提高效率,企业办理财政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