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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苏州地税规〔201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州地税规(201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单位:
为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促进减免税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契税、耕地占用税的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促进减免税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契税、耕地占用税的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凡应在我市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报批范围。具体为: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用途可以减免契税的减免税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目。
(二)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并、出售和注销、破产等根据规定可以减免契税的减免税项目,以下简称企业项目。
(三)纳税人因政府拆迁而重新购置住房可以减免契税的减免税项目,以下简称拆迁项目。
(四)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以及单位和个人购买空置商品房等可以减免契税的减免税项目,以下简称房改项目。
(五)国家军事设施、学校、幼儿院、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含其他农用地,下同)的可以减免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项目。
第三条 减免税申请
符合报批范围规定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书面资料。
(一)申请减免契税需报送的材料
纳税人在书面申请减免契税时,除必须附报《契税减免税申请表》(附表一)以外,还应分别书面附报以下资料:
1.政府项目:
(1)纳税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复印件;
(2)房屋买卖合同、发票;
(3)购买存量房的还需提供原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及其完纳契税证明;
(4)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用途证明;
(5)征收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2.企业项目:
(1)企业工商登记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2)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及其完纳契税证明;
(3)企业验资(评估)报告;
(4)主管部门批准权属变动文件;
(5)征收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3.拆迁项目:
(1)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及资金结算表;
(2)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房屋买卖合同、发票;
(4)购买存量房的还需提供原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及其完纳契税证明;
(5)征收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4.房改项目:
(1)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
(2)房屋买卖合同(协议);
(3)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4)征收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需报送的材料
纳税人在书面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时,除必须附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请表》(附表二)以外,还应分别书面附报以下资料:
1.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文件;
2.建设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文书;
3.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纳税单位性质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四条 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一)契税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1.市区和高新区内的计税价格在200万(含200万)以上的契税减免税项目,由征收机构初审并报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处室复审后,提交市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2.市区和高新区内的计税价格在200万元以下的政府项目和企业项目,由征收机构初审并报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处室复审后,提交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3.市区和高新区内的计税价格在200万元以下的拆迁项目和房改项目,由征收人员初审后报征收机构负责人审批。
4.各市(县)、吴中区、相城区地税局负责本单位的契税减免税项目审批,具体审批权限比照以上规定执行。其中:计税价格在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上的减免税项目逐级上报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由市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减免税项目审批结果每月底报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