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丽地税公告〔201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条款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8 |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
2016年12月30日 |
丽地税公告〔2016〕9号 |
首段: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和加强国地税征收管理的合作 一、国地税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二、国地税联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地税联合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具体各行业应税所得率见附件),对分属国税局和地税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基本一致。 三、国地税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和细化协同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任务,建立长期合作机制。 四、国地税积极推进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 |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和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二、税务机关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二、统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具体各行业应税所得率见附件),对分属不同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基本一致。 三、本条删除。 四、各级税务机关积极推进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 |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5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和加强国地税征收管理的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实施意见》(浙国税发〔2016〕41号)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 |
制造业 |
5 |
小水电 |
1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 |
交通运输业 |
7 |
建筑业 |
8 |
饮食业 |
8 |
娱乐业 |
15 |
其他行业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