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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流发[2000]40号 2000-8-16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国税发〔2000〕130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卷烟产地市场零售价格、出厂价格信息的采集工作,由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
二、负责卷烟产地零售价格信息采集工作的主管国税机关,在采集卷烟产地零售价格信息时,必须选择三个以上卷烟零售单位作为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采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并于当年的12月15日前将《办法》所附有关表格如实填写后上报省局。
三、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专销往省内其他地区而本地区不作销售的甲、乙、丙类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通报省局,由省局在省会城市负责采集,如省会城市也没有该牌号零售价格的,可由省局通知卷烟专销地国税机关负责采集,在20日内将采集结果通知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对专销往省外地区的卷烟,由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向省局提供有关情况,其零售价格信息的采集由省局与有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