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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发[2007]44号 2007-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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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征管处)联系。
附件: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利润表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 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国家税务局负责督促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建账和管理。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月销售额在40000元以下;从事货物生产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下或从事生产资料批发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县级国税机关认为有必要设置复式账的,可确定具体标准,并报市局备案。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月销售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县级国税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采用业户预估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未采用系统核定的可按税务机关的定额核定办法)相结合的办法预估其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
第六条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国税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七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第八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第九条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