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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对个体工商业户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后已征税款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对个体工商业户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后已征税款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发[2003]69号2003-6-27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
4月底,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以鄂财税发[2003]6号文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其中就统一提高全省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的问题作了补充规定,并要求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于发文时间晚于执行起始时间,不可避免地带来已征税款的退税问题。经研究,现就增值税退税问题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