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多缴税款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10.09 川国税函发〔1995〕1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
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退还的办理手续问题,原四川省税务局已于1994年7月2日以川税函发(1994)18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
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作了规定。执行以来,由于部份地区报送的企业退税资料不够齐备,给省局的审批工作带来困难。为及时、准确地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改征
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的退税工作,现将有关报批手续及上报材料的要求明确如下:
—、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川税函发(1994)183号《通知》规定对企业报送的有关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报省国税局审批。
二、报送省国税局审批的退税资料包括:
(一)市、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