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税发[2009]142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地税发票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目前,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基,为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便利,而且败坏社会道德,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顽疾。各市州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进一步加大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简并票种,统一式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从2011年1月1日起,我省开始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经历三个月过渡期,2011年4月1日全省已全面启用新版发票,同时停止使用旧版普通发票,发票改版工作顺利完成。各市州地税机关要切实做好发票改版后续工作。
(一)坚持“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总体思路,在规范管理、方便使用的前提下,努力扩大机打发票使用范围,大力压缩手工发票,合理使用定额发票,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
(二)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我省新版普通发票分为通用发票、省局保留发票和总局保留发票三大类,具体票样见《湖南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样本(2010年版)》。各市州地税机关可结合当地实际在以下票种中进行选择:
1.通用发票3种:即湖南省通用机打发票、湖南省通用手工发票(裁剪)、湖南省通用定额发票。
2.省局保留发票5种:即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税控专用发票、往来结算统一凭据、预收款专用凭据、门票。
3.总局保留发票4种:即发票换票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代开)。
电子门票(非纸质门票)暂不纳入发票管理,待国务院授权部门有明确规定后,按规定执行。
(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使用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并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印制或打印企业名称:一是由开票软件控制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平推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左侧,卷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下方;二是在印制发票时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平推式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在票头左侧加印,卷式发票在票头下方加印。凡采用通用机打发票并使用软件程序控制打印用票单位名称或标识的,不属于冠名发票行政许可管理范围,按一般发票领购手续办理。
(四)我省原有发票票种中,公共汽车车票仍按现有方式管理,继续保留。因特殊原因,在一段时间内还需继续保留的发票,各地要严格控制,并上报省局备案。
三、集中印制,强化防伪
(一)落实集中印制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要求,抓紧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集中印制的印刷企业,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合理控制发票印制成本。
(二)改进和完善发票防伪措施。为进一步遏制和打击制售假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提高公众直观识别普通发票能力,全省地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采取下列防伪措施。1.新版发票用纸。一是全省电脑发票、税控发票的发票联使用“湖南地税”专用区域水印标识47g无碳防伪上白水印纸、“湖南地税” 专用区域水印标识47g无碳防伪下白水印纸和“湖南地税”专用区域水印标识54g无碳防伪中白水印纸。其他联配套纸采用具有隐形荧光防伪+防伪元素的48g新型复合防伪无碳上纸、50g新型复合防伪无碳下纸和52g新型复合防伪无碳中纸印制。二是定额发票、单联电脑和单联税控发票的发票联采用“湖南地税”专用区域水印标识+有色温变防伪线+隐形荧光防伪线+防伪元素的70g新型复合防伪纸印制。三是出租车票的发票联采用“湖南地税”专用区域水印标识+有色温变防伪线+隐形荧光防伪线+防伪元素的60g新型复合防伪纸印制。四是手工发票的发票联采用原“sw”单层防伪水印纸印制。2.新版专用防伪油墨。一是“税务监制章”、“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采用“红外荧光金光红防伪油墨”印刷:在长波(365纳米)紫外光照射下,“税务监制章”的金光红色,显现鲜艳的金黄色荧光;在红外线(980纳米)照射下,“税务监制章”的金光红色,显现鲜艳的黄色亮点。二是隐形“湖南地税监制”文字,采用“隐形变频红外荧光防伪油墨”印刷:在长波(365纳米)紫外光照射下,隐形“湖南地税监制”文字,显现鲜艳的红色荧光;在短波(254纳米)紫外光照射下,隐形“湖南地税监制”文字,显现鲜艳的黄绿荧光;在红外线(980纳米)照射下,隐形“湖南地税监制”文字,显现鲜艳的红外绿点。旧版防伪油墨不再继续使用。
四、严格发售,防止骗购
(一)确保发票申领者身份合法。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要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以及公安部门的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做好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核对工作,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假身份、假证件注册登记,骗购发票。
(二)分类进行发票初始核定。要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在核定纳税人适用的票种、版别、数量前,分行业、分项目、分规模对纳税人进行相关调查测算,并以此作为依据,在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时,结合其经营行业、经营项目、经营规模,对其申请领购的发票票种、版别、数量认真进行核对和确认。
(三)合理控制发票发售数量。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印制数量控制在不超过1年使用量范围内;对定期定额户应供应小面额发票,并及时根据使用情况调整供应量和纳税定额。
(四)规范定额发票的供应。对不在税控收款机推行范围内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又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可提供定额发票。定额发票的供票数量根据纳税人经营额、纳税额确定。
五、规范开具,鼓励索票
(一)加强对纳税人开票管理。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开具假发票、作废发票或非法为他人代开发票;付款方不得要求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开的发票。各市州地税机关的工作人员要告之纳税人不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的法律责任。
(二)加快实行机具开票、逐笔开具制度。凡已推行税控收款机的市州,要全面推行税控机具开票,纳税人要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数据;使用机具开票的电子数据,必须妥善保存,做到不丢失、不更改,确保所存储的每一张发票电子存根数据与付款方取得的发票联数据一致。发票电子存根数据视同纸质发票存根保存。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手工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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