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7-19 桂地税发〔2002〕2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7]19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管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弥补亏损审核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7〕189号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用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必须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