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9.07 川国税函〔2005〕1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 川国税函[2008]10号
)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表(略)
2.四川省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情况月报表 (略)
二00五年九月七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四川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保障国家出口免税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 (
财税字〔1995〕9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第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应退(免)税货物,实行免税,计算办法如下:
(一)增值税免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出口后,应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免税额:
增值税免税额=出口货物销售额×征收率
出口货物销售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销售额应以离岸价(FOB)为准,若成交价格不是离岸价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企业申报出口销售额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税务机关有权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消费税免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后,应根据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或出口应税消费品销售额计算消费税免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1、对出口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出口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消费税税率
3、出口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复合计税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消费税税率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第五条 免税申报
(一)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货物出口(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90天内,于每月15日前,凭以下资料向所在县(区)国税局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1、出口发票;
2、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
3、代理出口证明(委托出口货物需提供);
4、《四川省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免税审批表》,一式三联)。
(二)县(区)国税局退税部门对《免税审批表》审核签章后,将第三联留存备案,第一至二联交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凭第二联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以下简称征税部门)办理出口(免税)货物的纳税申报。
(三)
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进行免税申报的或未办理免税申报的,退税部门应通知征税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计算方法视同内销补税。若因特殊原因超期进行免税申报的,比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