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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市地税政〔2009〕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提高税收管理精细化水平,市局制定了《绍兴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九年七月九日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提升税收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等有关税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本级范围内由地税机关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清算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合法有效的合同、章程为基础,按照公平、合理和保护职工、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清算管理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清算期间是指纳税人自终止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至主管税务分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止的期间。所得税清算期间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纳税年度。

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3、需要注销清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六条  企业清算前,应先按规定对生产经营期间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缴清生产经营期间的所有税款;然后对现存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理、处置,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分局提交《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及下列资料:

1、清算前止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3、企业资产、债权、债务清理、处置明细表;

4、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的,还应提供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税收清算报告;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受理企业提交的《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等资料后,应落实专人负责审核,审核结束后应出具《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告》。

第八条  主管税务分局应成立由局长、分管副局长、综合业务科长、相关管理科长和清算人员等组成的清算工作小组,负责清算结果的审理。其中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有工作小组集体审理:

1、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可变现价值在500万以上的企业;

2、账面资产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

3、当年度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

4、主管税务分局认为应当进行重点清算管理的企业。

第九条  主管税务分局应加强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后续管理,按户建立清算企业注销档案,跟踪清算结束时尚未处置资产的变现情况。

第三章  所得计算

第十条  企业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清算所得为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