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附件1、附件2暂停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附件1、附件2废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决定,修订并重新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