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
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
1989.01.19 辽税政四字〔1989〕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
88)国税地字第030号《
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业务问题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国务院各部委委托银行办理的贷款业务而签订的借款合同,应由借货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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