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意见【全文废止】
浙国税征[2005]24号 2005-8-18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特制定联合办理纳税人税务登记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现有管理体制下,通过联合办理纳税人税务登记,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效能建设,降低征纳双方办事成本,提升浙江省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水准。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办理原则。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配套制度的规定推进联办税务登记工作。
(二)遵循体制原则。推进联办税务登记工作应建立在国税、地税现有税收管理体制基础上。
(三)简便实效原则。联办税务登记工作力求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理税务登记的效率,降低征纳双方登记成本。
(四)稳步推进原则。联办税务登记工作应统筹规划,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
三、工作目标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要实现“五统一、两降低、一提高”。
“五统一”即统一受理税务登记、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统一税务登记证件、统一税务登记表式、统一信息采集标准。
“两降低”即降低纳税成本和降低征税成本。
“一提高”即提高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效率。
四、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问题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目前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原则上限于国税、地税共管户纳税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港澳台人员)的新办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换证、验证和遗失税务登记证件补办。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受理方式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可在联合办证大厅、便民中心等统一场所集中受理,也可在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受理。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代码。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后增加扩展码,采用二十位税务登记代码,原十五位身份证号码的个体工商户统一扩展为十八位(后三位为000),第十八位后增加两位识别码,第十九位为地市识别码(杭州-1,丽水-2,温州-3,嘉兴-4,湖州-5,绍兴-6,金华-7,衢州-8,舟山-9,台州-0),第二十位是顺序码,用英文大写字母表示;原十八位身份证号码的个体工商户第十八位后增加两位识别码,同上。而对个体工商户经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必须按照单位纳税人的编码规则赋予税务登记代码。
(四)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证、表印制及用章。
1.在国家税务总局新的税务登记证式样下发前,由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