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6]94号 2006-3-14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来,部分地区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中遇到了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十三类“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退税问题,反映在五年的监管期内,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不能将货物全部直接出口,其已退税款的应如何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03号)的精神,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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