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个人出租房屋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6]2号 2006-1-13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赣地税发〔2009〕99号)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和部分条款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个人出租房屋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江西省个人出租房屋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 (
国税发〔2005〕15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境内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租房屋(含转租)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人将拥有的房屋用于出租,应依法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税率,分别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及教育费附加。
对个人出租居民住房,实行税收优惠税率,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
个人出租房屋实行按期征收的,其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月租金收入1000元。
第四条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应税收入是指出租房屋所收取的全部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并结合房屋的地区分布、结构类型、市场同类地段租金价格等因素,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拒不向地税机关提供房屋出租合同等纳税资料或提供假资料的;
(二)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