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原始凭证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原始凭证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3]432号 2003-12-08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原始凭证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请示》(台地税发[2003]38号)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制或取得的“白条”等不合法原始凭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偷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