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四川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10-13 川国税函[2008]2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544号)精神,为支持我省再生资源行业,促使回收行业逐步向规模化、规范化发展,经研究,现就四川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再生公司)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对省再生公司聘用下岗人员和社会人员为本单位收购废旧物资的行为,不征收
增值税。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省再生公司在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废旧物资货场)发生经营业务时,既不向购买方开具发票,也不收取货款的,由省再生公司在其机构所在地统一缴纳
增值税,否则由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
增值税。
三、省再生公司在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