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村“村办”医疗卫生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村“村办”医疗卫生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0.06.02 辽地税所〔2000〕1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规定,全文废止
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医疗卫生所应征
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村办”医疗诊所(或卫生所)的经济性质应以卫生所的实际资金来源划分其性质。村民委员会如投入资金、设备场所的,应界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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