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政策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9-08 云国税发〔2003〕1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 云国税发〔2007〕204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云南省审计厅 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民政福利企业
增值税政策的管理,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民政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年审及管理。
(一)民政福利企业必须要通过资格认定,取得《云南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后,才能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税。
本通知所指“民政福利企业”是指经民政、税务部门审验合格,取得云南省民政厅颁发《云南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工业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二)民政福利企业安置的“四残”人员职工以县(区)以上(含县、区)
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为依据。
(三)建立健全民政福利企业管理制度。民政福利企业除按规定必须建立规范的“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外,还须建立《残疾职工上岗公示栏》,张贴于企业生产车间门口,其内容必须有职工姓名、性别、年龄、近期照片、身份证号码、残疾证号码、残疾类别、岗位、工种等内容;
残疾人员必须挂牌上岗;根据残疾职工变动情况,必须建立健全《残疾职工变动表》,如实反映残疾职工去、留等情况。
(四)严格新办民政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审批制度,规范民政福利企业年审制度。对新办民政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审批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国税部门必须派人参与,逐级审核,填写《云南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审批表》,签注意见、盖章后上报云南省民政厅审批;年审时,基层主管国税部门必须完全介入,应对全部民政福利企业逐户进行审核,坚持标准,严格把关,认真填写《云南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申请表》,签注意见、盖章,逐级上报,凡年审不合格的民政福利企业,吊销其《云南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予以公告,自吊销《云南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当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其民政福利企业资格和退税资格。
二、税收管理。
(一)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即征即退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