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0]121号 2000-6-30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财税法[2007]73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针对各地汇算清缴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现把
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年度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及检查处罚有关问题
根据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45天内报送年度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纳税人发现问题可进行更正或重报。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可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
对年度所得税的检查,应在规定的年度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结束之后进行。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5月1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
1、除职工劳动保护性支出(包括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费、特殊工种岗位津贴)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不属于工资性支出的项目外,纳税人支付给雇员的一切货币或非货币性资产,一律视为工资性支出;企业在税前列支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包括企业列入管理费的各项补助等,在确定计税工资和挂钩工资时,应全部作为工资薪金。
2、对工效挂钩企业,在符合"两低于"条件下按规定税前扣除,不符合"两低于"条件的应在计税工资范围内按实列支。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省提高
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批复》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2000年宁波市计税工资扣除限额为960元。
三、“买一送一”促销方式的税务处理
采用“买一送一”促销方式销售货物的,"送一"部分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若赠送本企业的产品,其销售价格应按产成品价格计价。赠送外购商品的,其销售价格应按外购价格计算。
四、销售货物的佣金的税务处理问题纳税人支付给代理者或中介人的佣金可计入销售费用给予税前扣除。可扣除的佣金必须取得发票等合法凭证,以佣金名义支付给雇员的全部支出视为工资薪金。
五、企业销售人员费用包干的税前扣除问题
采用费用包干的企业应事先把具体实施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备案。办法中应明确各种工资、资金、津贴、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占全部包干费用的合理比例,年终按实际发生的包干费用和各个项目所占比例分别按税法规定计算税前扣除金额。事先未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备案且无合法、真实凭证,其包干费用支出一律视作工资性支出。
六、企业预提的金融机构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对企业预提的按规定应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可在税前扣除;但对一年以上未付的预提利息应并计应纳税所得额征收
企业所得税。
七、长期挂帐未付的应付帐款核销的有关问题
因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