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保护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6]206号 2006-12-15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政策调整以及企业实际情况,按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 (
国税发[2000]84号
)第五十四条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1996〕673号
)之规定,经研究,现就劳动保护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确因工作需要,根据国家劳动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配备标准,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可以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防暑降温用品所发生的支出,在平均每人每年300元以内,可以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