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地〔2007〕68号 2007-11-09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规定,附件《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为加强
印花税征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
印花税征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我市财政体制
印花税归属为区县级收入的规定,
印花税应按属地征收的原则进行征管。
二、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汇总缴纳或核定征收方式(《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附后)缴纳
印花税。对不需办理汇总缴纳或核定征收办法缴纳
印花税的纳税人,可到主管地税局及所属区县代售单位购买
印花税票。代售单位不得跨区售花,同时对购买
印花税票的单位进行登记并向主管地税局申报。
三、各地税局要建立纳税人缴纳
印花税台账,对没有
印花税缴纳情况记录的纳税人要进行检查,如发现跨区域购花的情况,可追查售花单位,并向市局报告。市局将对跨区域售花的单位进行检查并取消其售花资格。
四、各区县地税局要在征收大厅设立
印花税售花窗口,方便纳税人购买
印花税票。
五、各区县地税局要加强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按照
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核定征收比例幅度确定本区县的
印花税核定征收率并报市局备案。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
印花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确保国家税收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50号
)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