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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地〔2007〕68号 2007-11-09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规定,附件《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为加强印花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印花税征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我市财政体制印花税归属为区县级收入的规定,印花税应按属地征收的原则进行征管。

二、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汇总缴纳或核定征收方式(《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附后)缴纳印花税。对不需办理汇总缴纳或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可到主管地税局及所属区县代售单位购买印花税票。代售单位不得跨区售花,同时对购买印花税票的单位进行登记并向主管地税局申报。

三、各地税局要建立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台账,对没有印花税缴纳情况记录的纳税人要进行检查,如发现跨区域购花的情况,可追查售花单位,并向市局报告。市局将对跨区域售花的单位进行检查并取消其售花资格。

四、各区县地税局要在征收大厅设立印花税售花窗口,方便纳税人购买印花税票。

五、各区县地税局要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核定征收比例幅度确定本区县的印花税核定征收率并报市局备案。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确保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