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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4-29 桂国税发〔2002〕1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2011)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地点。《管理办法》第四条全区统一为: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销售广西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所属加油站,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桂国税发〔2001〕161号和〔2002〕72号文规定执行。
(二)除上述以外的加油站,纳税地点在加油站所在地的市、县(市)。
二、关于计税依据。加油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设置账簿,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要求正确核算应税销售额、进项税金、销项税金和应纳税金。除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销售广西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外,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国税机关应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已安装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的加油站,应按照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所记录的数据为准,确定零售部分计税销售额。
(二)对未安装或未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及税控加油机使用运行不正常的加油站,根据其报送的《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计算出应税销售量,或者根据所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购进成品油专用发票注明的数量,核定其销售数量和销售额,依17%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对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规定的应给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金。
(三)对加油机与税控装置反映数不一致时,以税控装置数据为准。如加油站有异议的,由加油站举证,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测后认定。
(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销售广西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调配给各地、市分公司的成品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各地、市分公司调配给所属统一核算的加油站的成品油,不征收增值税。除此之外的加油站调拨批发的成品油,应作销售征税。
三、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加油站自有车辆自用油”按不同车型的百公里标准耗油量计算。加油站应提供公里标准耗油量,并按季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实际行驶公里和耗油量。超过耗油量标准的部分,不能作为自用部分扣除。允许扣除成品油的数量,其进项税金应作进项转出处理。
四、关于加油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认定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并经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在此之前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凡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一律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使用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加强对加油站的管理,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验旧供新和限量供应制度,每次供应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超过一本,电脑版不能超过25份,需要超过限量供应的,必须经市、县国家税务局领导批准。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只允许供应千元版以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加油站销售成品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凭购油单位提供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才能向购货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成品油给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油单位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六、加油站必须逐步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