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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税总局国税发[2000]24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税总局国税发[2000]24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企一[2000]116号 2000-06-20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废止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0]24号],现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科研机构转制问题
(一)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市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所得税。
(二)前款所指科研机构不包括1999年10月1日以前已经转制、已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也不包括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
(三)享受上述企业所得是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需持转制变更后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手续。
(四)转制的科研机构隶属关系如有变更,变更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归属、征收管理范围、欠税处理和税务变更手续,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9〕1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一)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前款所指软件开发企业为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年总收入比例达到35%以上和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的企业。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