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经济税收征管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经济税收征管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丽地税征[2013]83号 2013-8-19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地税公告〔2016〕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个体经济税收征收管理,提高全民纳税意识和税收遵从度,扎实推进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个体税收“建账建证、预警管理”的通知》(浙地税函[2013]284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财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浙财预[2013]2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建账建证、预警管理”工作目标
1. 2013年底前,对营业税月定额(或实际营业额)超过10万元(含)的个体工商户实现“建账建证、预警管理”。
2. 2015年底前,对从事餐饮业、旅店业、娱乐业和足浴业且营业税月定额(或实际营业额)超过4万元(含)的个体工商户实现“建账建证、预警管理”。
二、“个转企”相关规定
1.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简称“个转企”),统一采取“变更”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税友龙版》做好“个转企”标识。
2. “个转企”纳税人所得税的管辖权不作调整,均由地税机关管辖。
3. 对“个转企”纳税人开展上门辅导服务,属国地税共管户,由国税机关负责,地税机关做好配合;属纯地税户,由地税机关负责。
4. “个转企”纳税人,无论营业(销售)额大小、是否达到起征点,都必须按规定建账建证。国地税共管户,由国税机关引导帮助其建账建证,纯地税户,由地税机关引导帮助其建账建证。
5.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时,其在个体经营时购建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有效的原始凭证证明其价值,可以按照当地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定的净值,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6. 2015年底前,“个转企”纳税人,可自主选择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税款。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换。
7. 2015年底前,“个转企”纳税人,原则上以原定额为预警值。如当月发票填开金额超过预警值的,应按不低于填开发票的金额申报缴纳税款。
8. “个转企”纳税人如属小型微利企业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预警值的设定
1. 按“参数定税法”计算生成的定额确定为纳税人营业税预警值。以营业税预警值为基础,按所得税附征率计算生成的所得税税额确定纳税人所得税预警值。预警值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数据的变化及时调整。
2. 在正常情况下,对连续三个月发票填开金额超过营业税预警值的纳税人,必须在第四个月按前三个月发票填开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