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6]390号 2006-11-10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切实加强福利企业的管理,及时了解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福利企业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强化福利企业退税核查。每年一季度应对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福利企业上年度增值税征、退税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核查主要内容:
1、福利企业经营规模与企业实际生产能力是否匹配,企业生产销售产品的投入、产出是否合理,经营资金往来是否正常,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2、福利企业购进原料是否依法取得发票;凡以废旧物资或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福利企业,应结合企业生产设备产能、资金结算等,严格审核原料的采购、领用、结存情况,核实是否存在接受虚开发票、扩大采购金额等情况。
3、福利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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