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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清税注销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清税注销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3号)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清税注销工作,提高税收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我省制定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清税注销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13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清税注销管理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清税注销工作,提高税收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清税注销主要针对纳税人依申请事项,适用范围包括: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二)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四)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七)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第三条  税务机关办理清税注销事项时,应实行日常管户与清税注销相分离,规避税收执法风险。清税注销过程中,负责纳税人日常基础税源管理工作的税收管理员,对本人管理的纳税人,不得承担进户核查、注销结算、纳税评估(清税)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税务机关办理清税注销事项时需要进户开展有关工作的,应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纳税人实施风险管理的规定(试行)>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相关程序和要求,填制《公务进户审批单》,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进户执法。

第二章 核对受理

第五条  税务机关的核对受理工作由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负责。主要包括:核对清税注销申报资料、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传递相关资料信息等。

第六条  未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清税注销申报。办税服务厅(场所)按照《全国纳税服务规范》要求逐一核对相关申报资料,确认受理后,一次性告知应办结事项,将有关资料和信息传递给相关办理岗位和业务部门,由其按规定启动清税注销程序。

第七条  已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的,可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注销申报。办税服务厅(场所)按照《全国纳税服务规范》要求逐一核对相关申报资料,确认受理后,一次性告知应办结事项,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清税。

第八条  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核对相关申报资料时,应核对纳税人填写的表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对于资料不齐的,应一次性告知其补正资料。

第三章 清税注销

第九条 依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税收风险程度等指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清税注销申报实施分类处理。处理方式主要分为前台即时注销、案头审查清税、进户核实清税和纳税评估清税。

第十条  前台即时注销方式是指对于已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但未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信息采集补录的纳税人,以及已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仅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信息采集补录,但未办理其他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当场办结注销手续,只需将注销结果告知税源管理部门,无需转至税源管理部门办理清税注销。

第十一条 案头审查清税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开展案头税源情况分析并限期核准办结的清税注销处理方式。主要适用于:

(一)增值税起征点以下,且无欠缴税款、无未结事宜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二)无欠缴税款、无未结事宜,且近两年无上级单位和本单位下发涉税疑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外)。

第十二条 案头审查清税方式的具体处理流程是:

(一)案头审核:经确认符合案头清税办理条件和情形的,由负责该纳税人日常基础税源管理工作的税收管理员,对其日常巡查管理情况和涉税疑点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清税注销初步意见和建议,填制《清税注销结算报告》(见附件),确认纳税人的清税注销无未结事宜后,提交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核准办结: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核并核准办结清税注销。

第十三条 案头审查清税过程中,发现存在涉税疑点的,应明确疑点核查内容,提请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安排人员进户核查相关事项,采取进户核实清税方式实施清税注销。

第十四条 进户核实清税方式是指由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安排案头审核、进户核查、注销结算并限期核准办结的清税注销处理方式。主要适用于除各级确定的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以外的一般税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十五条 进户核实清税方式的具体处理流程是:

(一)案头审核:经确认符合进户核实清税办理条件和情形的,由负责该纳税人日常基础税源管理工作的税收管理员,对其日常巡查管理情况和涉税疑点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清税注销初步意见和建议,填制《清税注销结算报告》提交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进户核查及注销结算: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公务进户执法程序,安排2名(含)以上人员进户开展清税注销事项调查核实工作,参考清税注销初步意见和建议,完成注销结算具体工作,补充填写《清税注销结算报告》,确认纳税人的清税注销无未结事宜后,将相关资料一并提交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特殊情况经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同意后,本环节工作任务完成时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核准办结: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提交分管税源管理部门的局领导核准并办结清税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