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二[1995]94号 浙地税二[1995]211号 1995-12-08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不发宁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5〕593号
《
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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