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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二[1995]94号 浙地税二[1995]211号 1995-12-08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不发宁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93号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