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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温地税规费〔2006〕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市局各处室、信息中心、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 浙政发[2006]3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浙地税发[2006]67号)和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等若干问题的通知》(温财税[2006]193号)精神,现就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停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和调整教育费附加费率等有关征管工作意见如下:
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停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和调整教育费附加费率等工作的有关问题

(一)凡我市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和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凡我市境内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三)停止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92]349号)等规定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管理政策。
取消对设在城市(包括县城)范围内的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4%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计征办法。
原温州市教育委员会、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计征标准及调整分成办法的通知》(温教委计[1997]99号、(1997)财政第88号、(1997)温地税政93号)规定的教育费附加计征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二、地方教育附加征管的业务处理

(一)地方教育附加按市区税收管辖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征收教育费附加时一并收取。
(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环节、地点和征缴期限应与“三税”的规定一致。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统一划入国库。
(三)对办理代开发票代扣、代收、代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同时代扣、代收、代征地方教育附加。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做好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培训辅导工作。
三、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三)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要按照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四)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五)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随“三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不予退(返)还;
(六)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地方教育附加税收会统核算处理
(一)会计核算
地方税务机关会计核算单位应将“应征税金、待征税金、减免税金、在途税金、入库税金、提退税金、待处理损失税金、损失税金核销”等会计科目下的“农村教育费附加”改为“地方教育附加”明细科目,用以核算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入库情况。
(二)会计、统计报表
新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在税收会计、统计报表中反映在原“农村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