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成都铁路局在川工附业单位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认定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成都铁路局在川工附业单位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认定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3-03 川国税发[1997]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6〕35号通知规定,于1996年6月1日起,我局已恢复对成都铁路局在川工附业单位向局内其他单位提供货物或应税劳务征收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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