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税务征收台换票、征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四[1994]8号 1994-02-01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地固定业户临时来沪经营有关税收及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 ( 沪国税四[1995]16号
)规定,第二条第(一)点规定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国税法[2009]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市税务局第五分局、稽查大队:
新税制实施后,本市各级税务机关的征收台(包括税务所、稽查队的征收台和税务机关派驻各类市场的征收组,下同)在验证、换票、征税时,遇到许多具体的税收政策、发票使用和其他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需要尽快加以明确。经研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税收法规、规章,特对税务征收台在受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报验登记、换开发票和税款征收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暂作以下规定:
一、关于报验登记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凡外省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来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都必须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本市各级税务机关的征收台在受理外省市固定业户的报验登记时,要按规定认真审核《外经证》的填写内容,做好内部登记手续和各项服务工作。
二、关于申请换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及具体手续问题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外省市固定业户临时来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申请领购或开具本市发票。
(一)关于申请换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
凡属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省市固定业户临时来沪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如购货单位需要取得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