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0.01.01 津地税企所〔201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规定,第四条第(三)项废止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县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纳税服务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
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
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劳务派遣单位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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