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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0.01.01 津地税企所〔201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规定,第四条第(三)项废止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县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纳税服务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劳务派遣单位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