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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1-23                                          桂国税发〔1997〕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国税发〔2007〕34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就各地反映的一些企业所得税具体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邮电部门收取的电话初装费、邮电建设附加费,根据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后分别转入企业资本公积,专项用于邮电通讯建设,这两项收入暂不并入企业损益计算企业所得税
邮电部门的农话收入是由地方政府委托邮电部门代管,属于地方收入,其业务是单独核算的,所以,这项收入不并入收入总额计算中央企业所得税
二、区电力局系统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还本付息加价”、“三峡建设基金”、“城市公用附加费”等专项收费,按照电力企业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取上述专项收费时,作“其它应付款”核算并交给有关部门。在没有新的规定以前,这些专项收费暂不并入企业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烟草企业的罚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应作其它收入反映,对财政部门反还给其作为办案经费的,按规定列支的部分可准予税前扣除,即列收列支。
四、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提取的呆帐准备金自1993年起按企业年初放款余额的6‰全额提取,从1994年起每年增加1‰,直至历年结转的呆帐准备金余额达到年初放款余额的1%为止。从达